用才系列 01
月薪已經包含加班費?加班費到底怎麼算才合法
魏韶嫈 Sally Wei|集智匯 AiBC 共同創辦人 ·
對應勞資十六格A 用才-法、A 用才-管可以約定,但不能用來少給。月薪寫「含加班費」,前提是雙方事先講清楚包含幾小時、怎麼算,而且換算回去不低於勞基法第 24 條的標準;超過約定時數的加班,還是要另外給。加班費一般以月薪除以 30 再除以 8 算出時薪,平日加班前 2 小時至少加給三分之一、再 2 小時至少加給三分之二。
「我們給的月薪比行情高,裡面就已經包含加班費了。」這是我在輔導小公司時很常聽到的一句話。
老闆的出發點通常不壞:與其每個月算加班時數,不如一次給高一點,雙方都省事。問題是,等到員工離職、申訴或勞檢上門,這句話往往撐不住。包薪不是不行,但「多給一點」和「依法算清楚」是兩件事。
判斷方向:從人、事、法、管拆解
法:加班費的標準寫在法條裡,約定不能低於它
先把法定算法弄清楚。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,平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:
- 延長 2 小時以內: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
- 再延長 2 小時以內: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
休息日工作則依同條第 2 項,前 2 小時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,之後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。
那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」怎麼算?勞動部在 2018 年 9 月 14 日的澄清稿中說明:月薪制全職勞工每一天都有對應工資,以月薪除以 30 推計一日工資、再除以 8,就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。用勞動部的例子,月薪 36,000 元,時薪就是 150 元;平日加班第 1、2 小時每小時至少 200 元,第 3、4 小時每小時至少 250 元。
至於「月薪已含加班費」的約定,實務上法院多半會檢驗兩件事:雙方是否事先明確約定,以及把月薪拆回「正常工時工資+加班費」後,是否仍符合法定標準。只要換算後低於勞基法,約定就站不住,公司要補差額。
事:沒有紀錄,就說不清楚加了多少班
包薪最大的盲點,是公司以為「反正包了」,就不再記錄加班時數。
但勞基法第 30 條要求雇主置備出勤紀錄,逐日記載到分鐘,並保存 5 年;員工申請副本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發生爭議時,打卡紀錄幾乎就是法院和勞動局最先看的證據。如果紀錄顯示員工天天晚走 2 小時,公司卻拿不出「這不是加班」的說明,通常很難說服人。
管:把包薪寫成算得出來的數字
如果你真的想用包薪,至少要讓它「算得出來」。舉個簡化的例子:
- 契約約定月薪 40,000 元,其中包含每月 20 小時的平日加班費。
- 假設這 20 小時都落在每天前 2 小時,正常工時工資設為 X,加班費就是 20 × X ÷ 240 × 4/3。
- 兩者加總等於 40,000 元,算出來 X 是 36,000 元、包含的加班費是 4,000 元。
這樣一來,本薪是多少、包了幾小時、超過怎麼算,三件事都清楚。當月實際加班超過 20 小時,超過的部分照第 24 條另外給;拆回來的本薪也不能低於基本工資。
人:哪些人真的需要常態加班?
如果某個職位每個月都固定加很多班,與其用包薪「蓋過去」,不如回頭看人力配置:是工作量本來就超過一個人的負荷,還是流程可以調整?加班多半是管理問題的訊號,不只是薪資問題。
實務上怎麼做
- 先算清楚現況:把最近 3 個月的出勤紀錄拉出來,用「月薪 ÷ 30 ÷ 8」算出每位員工的時薪,對照實際加班時數,看看現在發的錢有沒有少於法定標準。
- 把包薪約定改成書面、可計算:寫明本薪金額、包含的加班時數與金額,以及超過時數另計的方式,讓員工簽名確認。
- 建立加班申請流程:事前申請、主管核准、事後依出勤紀錄核實,讓「有沒有加班」不再靠感覺。
- 處理好加班上限與同意:依勞基法第 32 條,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,一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;要放寬到每月 54 小時、每 3 個月 138 小時,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30 人以上還要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即使在 46 小時以內,延長工時本身也要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。
- 補休要照規則走:補休由員工選擇、公司同意,時數依加班時數計算;到期或離職時沒休完的,要依加班當日的標準折發工資。
哪些情況要特別依個案判斷
- 主管職、業務外勤或排班制員工,工時認定方式可能不同;若涉及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的「責任制」,有另外的核備程序,不能自己宣稱。
- 例假日、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出勤,計算方式和平日、休息日不同。
- 津貼、獎金是否算入加班費計算基礎,要看發放條件個別判斷。
結語
加班費爭議很少是一次爆發,通常是員工離職時一次算總帳,連同過去好幾年的差額一起請求。與其等到那天,不如現在就把紀錄和約定整理好。
這一題對應勞資十六格中的「A 用才-法」與「A 用才-管」:工時與加班費是否依法計算、薪資結構是否清楚。如果你不確定公司的包薪約定站不站得住,可以先從十六格檢核開始。
常見誤區
✕ 契約寫了「月薪已含加班費」,員工加多少班都不用再付。
加班費的計算標準規定在勞基法第 24 條,勞資約定不能低於法定標準。包薪約定只能涵蓋事先約定的時數,實際加班超過的部分仍要另外計給。
✕ 他是月薪制,加班時薪用月薪除以實際上班天數算就好。
勞動部說明,月薪制全職勞工每一天都有對應工資,以月薪除以 30 再除以 8 算出「平日每小時工資額」,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礎。
✕ 員工自己留下來,又沒有申請,就不算加班。
雇主依勞基法第 30 條要置備出勤紀錄、逐日記到分鐘並保存 5 年。紀錄上的時間超過正常工時,公司若主張不是加班,要說得出理由,最好事前就把加班申請流程訂清楚。
✕ 給補休就好,沒休完的就算了。
補休要員工自己選擇、公司同意才可以;依勞基法第 32 條之 1,補休期限到了或契約終止還沒休完的時數,要依加班當日的標準折發工資。
老闆檢查清單
- 翻出勞動契約與薪資單,確認「含加班費」有沒有寫清楚包含幾小時、本薪與加班費各多少。
- 用「月薪 ÷ 30 ÷ 8」算出每位員工的平日時薪,對照最近 3 個月的加班時數,核對加班費有沒有少算。
- 確認出勤紀錄是否逐日記到分鐘,且能保存 5 年、員工申請時提供影本。
- 訂一份書面的加班申請與核准流程,讓加班「事前申請、主管核准、事後核實」。
- 檢查補休規則:是否由員工選擇、有沒有約定補休期限,以及到期未休如何折發工資。
- 若有延長工時每月超過 46 小時的需要,先確認是否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。
延伸問答
加班費的計算基礎只看本薪嗎?伙食津貼、全勤獎金要不要算進去?
勞基法所稱工資,包括經常性給與的獎金、津貼。實務上,固定每月發給、屬於勞務對價的津貼,通常會被認為要算進加班費的計算基礎;個別項目是否屬經常性給與,要看發放條件與實際情況判斷。
員工週六(休息日)來加班 3 小時,要怎麼算?
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,休息日工作前 2 小時,除當日工資照給外,另再加給平日時薪的 1 又 3 分之 1 以上;第 3 小時起另再加給 1 又 3 分之 2 以上。以月薪制、時薪 150 元為例,月薪照發之外,前 2 小時每小時至少另給 200 元,第 3 小時至少另給 250 元。
公司只有 5 個人,沒有工會,加班也要經過同意嗎?
要。勞基法第 32 條規定延長工時要經工會同意,沒有工會的事業單位要經勞資會議同意。小公司也可以依規定召開勞資會議,把延長工時的同意做成紀錄。
加班費少給被查到,會怎麼罰?
違反第 24 條或第 32 條,依勞基法第 79 條可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可依事業規模、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。除了罰鍰,員工也可以請求補發差額。
本文提供判斷方向與一般性說明,實際處理仍需依個案事實、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判斷;涉及訴訟或正式法律意見時,請諮詢律師。